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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消除了对私人文书的临时授予占有而产生的权利)的授予。对于大众分区,适用《民法典》第 108 条的规则,就像《城市规约》第 48 条 I) 中所做的那样。由于临时所有权的新地位,《公共记录法》(6,015/73)进行了一系列修改,不仅涉及因征用财产裁决而产生的原始收购的登记,还涉及其中涉及事先转让占有行为的登记(成为一项物权)。 DL 3.365/41 第 5 条第 4 款的新规则 — 该规则也适用于因城市化、再城市化、土地细分或重新分割而征用的情况(第 5 条) — LF 6.015 /73 第 176-B 条,《民法典》第 1,225 条和第 1,473 条,以及信托转让合同(LF 9,514/97 第 22 条第 1、IV 和 V 款)和《城市土地分期付款法》(第 26 条)中提倡的变革,第 3 款)充分明确,在获得占有财产的公共当局事。
先许可的情况下,该域名不利于被征用财产的所有者,这与财产权是现在被视为一种真正的占有权,可以转让给第三方,包括在公共管理机构或实体的责任下,用于开发具有社会利益的住房项目。 所有这些都证实有必要从一开始就确定事先和公平赔偿的价值,以尊重圣保罗法院 电话号码数据库 关于初步报告的必要性的指导的正确性。根据解释性备忘录,加快征用进程——MP 700/15 的目标——不能践踏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权利,不能在没有公平推进的情况下取消财产权的属性(使用、享有和处置)赔偿。经济的加速、刺激私营部门对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——也是《临时措施》所追求的目标——不可能靠这样的牺牲来实现。 DL 3.365/41 第 15-A 条、 caput和第 1 条的现行规则,在处理基于公共需要或效用以及社会利益(LF 条款的目标)而预先征用的情况时4.132 /62(根据CF/46第147条的规则进行编辑,其中体现了财产的社会功能原则,今天在CF/88的第5条、第XXIII条和第170条第III条的规则中得到了考虑) ,规定,如果法。
庭上提出的要约价值与判决中设定的实际价值之间存在差异,法官可以设定高达每年 12% 的补偿利息的差额,从进入占有的那一刻起适用,禁止使用复利(即,百分比将始终适用于差额的简单价值),只要存在因利润损失而造成的损害有效证明。然而,有必要根据《联邦宪法》(经 EC 62/09 修订)第 100 条第 12 款的规范来分析这一规定,根据该规范,补偿性利息的计提随着颁布请求书,并补充说,该规则不适用于一般的国有公司或公共服务特许公司,这就是为什么在这方面,来自 STF 的先例 12 和 102 仍然存在。 对于盗窃或对财产的不当干扰,还应根据定罪的价值、行政扣押的赔偿诉讼以及基于公共权力行为造成的限制的赔偿诉讼,征收每年高达 12% 的赔偿利息,根据 DL 3,365/41 第 15-A 条第 2 款。尽管有 STJ 先例 56 的规定,但该原则的部分内容不同意将补偿性利息扩展到行政地役权,其中不存在占有权的丧失,而只是对财产的使用和享有的简单干扰。尽管这一观点是合理的,但人们并不认为该规则指的是对财产行使的其他形式的限制(同样的理论上的反对意见也适用),其补偿不是所规定的法律诉讼的对象。在 DL 3.365/41 中,而是自己的行动。因此,如果已经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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